商標的種類(一):依商標識別性強弱來區分

一、商標法要求商標須具有識別性,才能准予註冊。學理上,依商標設計識別性之強弱,可區分為下列數種商標[1]

(一)獨創性商標:指商標圖樣係運用智慧獨創所得,而非沿用既有之辭彙或事物者。此種商標之設計識別性通常最強。

例如:「PANASONIC」、「 SONY]」指定使用於電視、收錄音機等商品。

Kodak」指定使用於軟片等商品。

(二)隨意性商標:指商標雖由現有的辭彙或事物所構成,但與指定商品或服務全然無者。此類商標,在審查上亦具有識別性。

例如:「 APPLE」指定使用於電腦商品。

「白馬」使用於磁磚、地磚等商品。

「大同」指定使用於電視、電鍋等商品。

「統一」指定使用於食品或飲料。

(三)暗示性商標:指商標圖樣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特性、功能或目的等,但非為業者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者。蓋暗示性商標圖樣若為業者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者,則當然不能為業者所獨占,自不得准予註冊,除此之外,暗示性商標仍符合識別性之要件。暗示性商標例示如下:

甲、「快譯通」指定使用於電子字典商品。

乙、「一匙靈」指定使用於洗衣商品。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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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設計只是完成一個商標的前制作業而已,接下來要完成商標的申請與註冊才能100%成為一個公司的資產。許多商標在申請的過程可能與他人的商標近似而遭致駁回,如此就前功盡棄,也會導致客戶在時效上與市場上的莫大損失。因此,我們在完成商標設計的同時為確保客戶的權益會提供客戶一張商標授權書與保證書,保證通過商標申請與註冊,否則無條件重新製作。直到目前,我們所設計超過三百多個商標都能100%通過商標的註冊申請案。相信我們的服務將會是您滿意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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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指定使用於洗髮精商品。

丁、snow white」指定使用於洗面乳、乳霜、乳液。

(四)說明性(描述性)商標:指商標圖樣內容係在抽述商品之功能、品質、成分、性質、特性等而言,此說明性商標,因屬於商標法第23條第2項在「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缺乏識別性,除非有取得後天識別性(第二意義)之情形外,自不得准予註冊。

二、暗示性商標與說明性商標之區辨:

至於暗示性商標與說明性商標之區別,依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規定,應審酌下列等事項判斷之:

                (一)                是否為同業競爭者實際交易上所使用。

                (二)                是否為同業競爭者所必須使用,若由特定業者所專用將有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1] 以下本文引自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詳智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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