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的種類(一):依商標識別性強弱來區分
一、商標法要求商標須具有識別性,才能准予註冊。學理上,依商標設計識別性之強弱,可區分為下列數種商標[1]:
(一)獨創性商標:指商標圖樣係運用智慧獨創所得,而非沿用既有之辭彙或事物者。此種商標之設計識別性通常最強。
例如:「PANASONIC」、「 SONY]」指定使用於電視、收錄音機等商品。
「Kodak」指定使用於軟片等商品。
(二)隨意性商標:指商標雖由現有的辭彙或事物所構成,但與指定商品或服務全然無者。此類商標,在審查上亦具有識別性。
例如:「 APPLE」指定使用於電腦商品。
「白馬」使用於磁磚、地磚等商品。
「大同」指定使用於電視、電鍋等商品。
「統一」指定使用於食品或飲料。
(三)暗示性商標:指商標圖樣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特性、功能或目的等,但非為業者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者。蓋暗示性商標圖樣若為業者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者,則當然不能為業者所獨占,自不得准予註冊,除此之外,暗示性商標仍符合識別性之要件。暗示性商標例示如下:
甲、「快譯通」指定使用於電子字典商品。
乙、「一匙靈」指定使用於洗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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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snow white」指定使用於洗面乳、乳霜、乳液。
(四)說明性(描述性)商標:指商標圖樣內容係在抽述商品之功能、品質、成分、性質、特性等而言,此說明性商標,因屬於商標法第23條第2項在「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缺乏識別性,除非有取得後天識別性(第二意義)之情形外,自不得准予註冊。
二、暗示性商標與說明性商標之區辨:
至於暗示性商標與說明性商標之區別,依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規定,應審酌下列等事項判斷之:
(一) 是否為同業競爭者實際交易上所使用。
(二) 是否為同業競爭者所必須使用,若由特定業者所專用將有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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